2014 年透明度報告

2014 年 1 月至 6 月

我們認為使用者應該要知道政府在什麼時候,以什麼方式要求他們所需的資訊。因此,自 2012 年起,我們每年都會公布政府向我們要求使用者資料的次數和我們的回應。我們認為政府監督和要求資料的法律權利一有變化,我們的透明度報告就應該要更新。從今天起,我們將每隔六個月發布此訊息。

保障使用者隱私是 Dropbox 的首要任務。我們收到的每一則要求都依照政府資料要求準則處理。同時我們也強力支持目前正在進行的監督改革。例如,美參議會最近提出的法案,禁止美國政府蒐集大量中繼資料,大幅提升國安要求的透明度。我們期盼您聲援此法案通過,若您居住于美國境內,您可以致電或寄電子郵件給您的國會代表以表立場。世界各地都有 Dropbox 的使用者,我們也希望可以支持各地的類似改革法案。

搜索票

Dropbox 接獲的訊息
搜索票
120
指明之帳戶
174
Dropbox 的回應方式
帳戶不存在
14
與內容直接和間接相關資訊之提供
103
必須提供的通知
42
無提供資訊
3

法院命令

Dropbox 接獲的訊息
法院命令
2
指明之帳戶
2
Dropbox 的回應方式
帳戶不存在
0
與內容直接和間接相關資訊之提供
0
必須提供的通知
2
無提供資訊
0

傳票

Dropbox 接獲的訊息
傳票
109
指明之帳戶
280
Dropbox 的回應方式
帳戶不存在
16
產出內容
0
與內容間接相關資訊之提供
80
必須提供的通知
47
無提供資訊
13

國家安全要求

接獲之國家安全程序
0-249
受影響的帳戶
0-249

來自美國境外之要求

來自美國境外之要求
37
受影響的帳戶
0

數字以外的內容

光是看數字可能感受不大,我們想特別指出一些細節,讓您進一步瞭解這些數字。

  • 每名使用者所接獲之政府資料要求比率保持穩定,亦即表示 Dropbox 接獲的要求數與 Dropbox 使用者數呈等比例成長。
  • 政府單位不斷要求 Dropbox 不要告知使用者政府提出存取使用者資料的要求,即使政府無合法權利禁止揭露。若我們收到附有禁言令的要求,除非提出要求的機構握有有效的法院命令 (或與其等同的文件),否則我們會告知該機構我們的政策,同時通知使用者我們接獲相關要求。
  • 政府單位一般來說有搜查令才會要求與內容直接相關的資訊,Dropbox 也依法向政府提出此要求。我們在 2014 年 1 至 6 月間接獲的 109 張傳票中,只有 1 張傳票要求提供與內容直接相關的資訊,而我們並無提供。
  • 我們在過去六個月間並無收到政府提出索取 Dropbox 企業方案帳戶資料的要求。

名詞解釋

Dropbox 接收的法律程序類型

傳票:  傳票包括來自在未有法官或地方法官可複審法律程序時,執法單位所要求的法律程序。地方政府、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當局可依民事或刑事案件開出傳票,傳票通常由政府律師或大陪審團發出。我們不會提供與內容直接相關的資訊來回應傳票。

搜索票:  搜索票需經司法審核,說明可能動機,並且需符合搜索範圍和停用項目的特定要求。搜索票可由地方法院、州政府法院或聯邦法院發出,並僅適用於刑事案件。我們會提出與內容直接與間接的資訊以回應有效的搜索票。

法院命令:  法院命令是由法官所發出,形式各有不同,例如:根據美國電子通訊隱私法 (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) 而發出有關民法和刑法案件的 2703(d) 命令。在回應法院命令時,除非該命令提供與搜索票相同的程序保障,否則我們並不會提供與內容直接相關的資訊。

國家安全程序:  國家安全程序包含國家安全密函 (National Security Letters, NSLs),以及根據外國情報監聽法 (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) 所發出的命令 (FISA orders)。根據美國政府規定,Dropbox 不能公布接獲的確切數字。

來自美國境外之要求:  目前,我們要求非美方政府遵照共同法律協助協定或調查委託書之程序,使美國法院得以向 Dropbox 發出符合美國法律程序的要求。

Dropbox 提供的回應資訊

與內容間接相關:  當我們提供「與內容間接相關」之資訊來回應有效的法律程序時,即表示我們提供與帳戶相關之姓名、電子郵件地址等訂戶資訊;帳戶設立日期和 IP 等其他交易資訊。「與內容間接相關」之資訊並不包含使用者在 Dropbox 帳戶中所儲存的檔案。

內容:  當我們提供「內容」資訊來回應有效的法律程序,即表示我們提供儲存在某人 Dropbox 帳戶中的檔案,以及與檔案間接相關的資訊。

「無提供任何資訊」:  此即表示我們由於以下一項或多項原因,並無提供任何資訊來回應要求:(1) 該要求與我們以作過回應之要求重複;(2) Dropbox 反對該要求;(3) 執法單位收回要求;或 (4) 該要求無法指明特定帳戶。

「帳戶不存在」:  這代表執法單位在要求中所指明的特定帳戶並不存在。

2013 年透明度報告

2012 年 1 月至 12 月

搜索票

Dropbox 接獲的訊息
搜索票
118
指明之帳戶
172
Dropbox 的回應方式
帳戶不存在
9
與內容直接和間接相關資訊之提供
104
必須提供的通知
42
無提供資訊
5

法院命令

Dropbox 接獲的訊息
法院命令
0
指明之帳戶
0
Dropbox 的回應方式
帳戶不存在
0
與內容直接和間接相關資訊之提供
0
必須提供的通知
0
無提供資訊
0

傳票

Dropbox 接獲的訊息
傳票
159
指明之帳戶
401
Dropbox 的回應方式
帳戶不存在
37
產出內容
0
與內容間接相關資訊之提供
94
必須提供的通知
61
無提供資訊
28

國家安全要求

接獲之國家安全程序
0-249
受影響的帳戶
0-249

來自美國境外之要求

來自美國境外之要求
90
受影響的帳戶
0

2012 年透明度報告

2012 年 1 月至 12 月

來自美國之要求

使用者資訊調閱要求數量
87
申請調閱的帳戶數量
164
回應率
82%

來自美國境外之要求

使用者資訊調閱要求數量
<20
申請調閱的帳戶數量
<20
回應率
0%*
* 2012 年,Dropbox 要求所有索取資料之要求都需經過美國司法系統。